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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VS情理:拿什么来惩治13岁的凶手

来源:成都计算机电脑学校在线预约咨询老师

      今天,我们来聊聊最近被网友热议的大连13岁少年杀人案件。一个13岁少年,杀害了10岁的无辜女孩,并装模作样两次前往受害人家中问询女孩是否回家。但因未满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面对罪恶,是不是太无力了?公众心中有疑问。

法理VS情理:拿什么来惩治13岁的凶手 | 睡前聊一会儿

       人们的感受出于良知与正义,刑法的规定同样坚硬如铁,“情理”与“法理”的张力再次出现。谁对谁错?都没错。罅隙出现在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上。今天孩子的心智是否更成熟了?年龄应是罪恶的保护伞吗?对于青少年犯罪是否要过度保护?这样的讨论,此起彼伏。应该看到,尽管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从十岁下调至八岁,但调整刑事责任年龄,影响显然更为重大,需要更加谨慎。毕竟,“今天的孩子心智更成熟了”这样朴素的判断要成立,不能仅以“儿童信息搜索能力变强了”“长得更高了”来论证,需要更多实证资料来佐证。

       法律是聚焦正义实现的,但也从没停止过对正义实现成本的计较。一旦修改刑事责任年龄,马上面临的问题就是:改到13岁,会有12岁的凶手;改到12岁,可能出现11岁杀人的极端案例。立法的终点在哪?判断的基点又在哪?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事政策之所以倾向于保护,还是因为看到,许多少年对自己犯罪行为的危害和后果缺乏正确认识,主观恶性小于成年人,改造空间大。因此当我们激辩个案的罪与罚之时,还面临着更大的选择题:是否因为要严惩一两例极端案件,放弃刑法中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原则?正义的诉求,必须被重视;正义的代价,同样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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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法律的不完美,并不意味着法治不作为。针对目前国内司法缺少未成年人视角的现状,不少客观理性的声音,正是希望在重罪与无罪之间,探寻有效对待青少年犯罪的司法空间。比如有学者认为,要发展青少年司法制度,就要解放观念,将未成年人看作平等主体;有学者建议能否畅通决定青少年犯罪者收容教养的司法程序,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能否在刑法设立未成年人专章而非参照成年人的处罚体系,等等。我们相信,在一个法治运转顺畅的社会,基于个案的社会讨论总是有意义的,关注本身可以助推司法实践。就像聂树斌案、念斌案推动了“疑罪从无”更好落实于司法案件中,昆山“反杀案”推动了两高进一步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不过,当一起13岁少年杀人案件让人感到无力之际,它恰恰也在提示人们:法律从来不解决所有问题。俗话说,“宁建学校,不建监狱”。比起惩处“小恶魔”,更具长远意义的是如何防止诞生“小恶魔”。毕竟,法律惩戒只提供最后一道防线,从家庭、学校再到社会的预防,影响更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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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天,电影《少年的你》正在热映。电影中,女主角陈念一直遭魏莱欺凌。只要陈念不还手,魏莱就得寸进尺;而当小北警告魏莱别再欺凌陈念,魏莱就疯狂报复。生活中,我们可能都遭遇过或者见到过魏莱这样的人,他们具有高度攻击性、缺乏羞愧感。在心理学家看来,这种“反社会人格”之所以形成,教育缺位很要命,“情感关系缺失”是主因。与刑法的震慑一样重要的,是家庭的规范,是学校的匡正。守好原生家庭这个城池,避免对孩子的溺爱、纵容。对于“问题少年”,家庭能以正确方式劝诫、引导,全社会能用制度化的方式帮着系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或许能很大程度避免其滑向罪恶的深渊。
       这正是:思辨极端个案,护航寻常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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